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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5-31 09: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491 字体:

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德县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政办〔2006〕70号)、《广德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政办〔2007〕10号)和《广德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政办〔2017〕68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县辖区范围内,经批准依法征地;

2、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

3、被征地时与村(社区)、组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婚嫁等因素增加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

1、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3、已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农村五保的被征地农民(不含优抚对象);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来源:

1、财政承担的统筹基金:对新征地项目,按保障对象每人13440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筹集。对已征地项目,按原筹资标准、筹资渠道不变。

2、集体承担的统筹基金:对新征地项目,按保障对象每人5760元的标准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征地补偿费未纳入村(社区)集体管理发放给个人的,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补缴。对已征地项目,鼓励个人按新筹资标准补缴集体应承担部分,提高个人保障待遇。

3、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

4、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

3、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入归集和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4、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

三、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基础养老金

1、对新征地项目,按规定筹资标准缴纳统筹基金的,从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60元。

2、对已征地项目,已参保且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自实施意见执行时间的当月起,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自愿按新筹资标准再补缴1440元的,从补缴的当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60元。

3、对已征地项目,符合参保、领取条件而未参保的,必须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组织申报,按新筹资标准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的,从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60元;如果按老筹资标准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的,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20元。

4、基础养老金先从个人补缴集体应承担统筹基金中支出,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享受到任何财政补助)、丧失中国国籍、死亡等保险关系终止,个人补缴集体应承担统筹基金余额可退还或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个月的标准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 11643-89 )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缴纳个人账户基金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录入其养老保障储存额作为参保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或转移个人账户的依据;

(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从保障费存入基金专户之日起计算;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失中国国籍、死亡等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退还或依法继承。

五、办理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程序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广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表》(一式三份、简称《确认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按征地项目填写《广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花名册》(一式三份、简称《花名册》)。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的具体名单,经村(居)委会召集村(居)民代表集中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复核、汇总,最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

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资格审查时,各审核部门须根据规定严格把关: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要提供征地协议、征地资金发放花名册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审核征地前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亩数、征地时家庭成员情况和保障对象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征地项目、征地时间、被征地亩数等内容须与征地协议一致;表格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逻辑,数据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或漏填;审核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

被征地农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广德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表》。

2、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审核该户表格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征地前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亩数、征地时家庭成员情况和保障对象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对初审名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表》(纸质)、《花名册》(纸质、电子档)、征地协议、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复印件)和个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原件、复印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复核

乡镇政府国土、农业、公安和人社等站所主要负责审核该户征地时间、征地项目、被征地亩数等内容是否与征地协议一致;审核征地后该户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条件的人数;是否在本村组公示7天且无异议。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用地项目汇总,将《确认表》(纸质)、《花名册》(纸质、电子版)和各项材料复印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原件退回。

4、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征地项目是否合规,确认该征地项目属于哪级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将《确认表》(纸质2份)和《花名册》(纸质1份、电子档)退回乡镇和农户,《花名册》留存1份,其余《确认表》(纸质1份)、《花名册》(纸质1份、电子档)和各项材料复印件送县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存档。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程序

实行到龄参保缴费,经确认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在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1、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德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一式一份),需提供《确认表》复印件,农商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折或社保卡复印件,无农商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折或社保卡的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都要复印)。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参保人员《广德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花名册》(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审核后,由村(居)委会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县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审核。

3、县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开具《缴费通知书》,由村(居)委会通知参保人将保费存入指定的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必须在参保当月25日前将保费存入基金财政专户,将银行缴费回单交县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换取缴费收据。逾期缴纳的,推迟享受保障待遇。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补缴集体应承担统筹基金部分的征缴、建帐、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具财政承担统筹基金缴费通知,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财政应承担统筹基金。根据县人社部门的用款计划拨付基金。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该征地项目属于哪级征地。根据需保障人数向用地单位开具财政承担统筹基金缴费通知,并按规定收缴集体承担统筹基金存入基金专户。

(四)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农业部门做好耕地面积确认和政策解释工作。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信息核对工作。

(六)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确认、参保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

(八)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配合县人社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推进。

七、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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